危房鉴定标准
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房屋责任人均可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
其中,房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都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此外,公共建筑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把鉴定报告报送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后,将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危险房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排除危险。
对暂时不能排除危险的房屋,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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