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应进行安全鉴定?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是已建成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具体范围如下:
  1.因自然和灾害损坏的房屋;
  2.由于行为(含单位)拆改或附加建(构)筑物而可能影响构件、设施损坏的房屋;
  3.因毗连或近邻兴建、扩建、加层改造而影响安全的房屋;
  4.拟改变用途的房屋;
  5.拟进行交易、抵押、保险等活动的房屋;
  6.公共场所用房;
  7.需进行单栋或成片改建的房屋并且超过了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砖混结构50年、砖木结构30年、简易结构8年);
  8.其它需要进行鉴定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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