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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答疑-资质证书附表中的标准规范作废(或即将作废)该怎么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3-28 浏览者:1111

问:深城检测-质量体系答疑:资质证书附表中的标准规范作废(或即将作废)。该怎么做?是否还能够使用作废的标准继续出具报告?


答:首先,标准规范作废以后,检验检测机构就不能再以此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因为RB/T 214-2017中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


其次,标准规范因修订而作废的,机构可以尽快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标准变更”手续;


最后,如果标准规范单纯作废的,可不对资质附表进行处理。但机构须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按照作废标准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作废的标准是否真的不能再作为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吗?


特殊情况下并非如此,根据2020年3月11日认可检测司关于新旧标准换版保留旧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检验检测机构也可以按照参数增项的方式,扩增新标准的同时,保留旧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也可以申请作废标准规范的资质认定。


那么,作废标准适用哪些情形呢?

还是根据上面的《复函》,作废的标准适用于:依据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文件要求,使用旧标准对依据旧标准生产的产品实施检验检测。


此外,检验检测机构还可以依据监督抽查文件,申请扩增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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